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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馬穆斯林成為跨性別者就是「侮辱伊斯蘭」?從Nur Sajat案看性少數族群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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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馬穆斯林成為跨性別者就是「侮辱伊斯蘭」?從Nur Sajat案看性少數族群困境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大馬跨性別穆斯林Nur Sajat並非在禁止男性穿著女裝的《雪州伊斯蘭刑事法》第30條文下被控,而是被以該法第10條〈侮辱伊斯蘭〉提控,該條文提到:任何人以文字、語言或任何可見的形式,侮辱、蔑視或嘲笑伊斯蘭宗教本身、伊斯蘭的儀式或伊斯蘭相關的法律,都可算觸犯此條而獲罪。

    馬來西亞知名化妝品品牌企業家、跨性別網紅Nur Sajat日前因非法入境而遭泰國執法單位逮捕。事件緣起Nur Sajat於2018年穿著女裝出席宗教活動,而被控觸犯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Syariah Criminal Offences (Selangor) Enactment 1995)中的第10條〈侮辱伊斯蘭〉。

    接著Nur Sajat並未出席原訂於今年2月在伊斯蘭法庭召開的庭審,隨後被發現已入境泰國,再於9月初因護照被註銷而被泰國當局逮捕。目前Nur Sajat以8343令吉(約新台幣59121元)交保,並須定時到泰國移民局報到。據悉,Nur Sajat希望得到澳洲政府的庇護,而另一邊廂,馬來西亞警方也援引《刑事法典》中涉及妨礙公務、執法的第186條文、第353條文通緝Nur Sajat。

    Nur Sajat的案件受到馬、泰兩國媒體、輿論的關注。在馬泰兩國是否將在完成引渡、Nur Sajat能否獲得政治庇護等後續發展懸而未決之下,馬來西亞LGBTQ+群體的處境、伊斯蘭對於多元性別認同與性向的態度、伊斯蘭是否接受LGBTQ+等,也隨著事件的曝光與發展而成為大家熱議的話題。

    本文無意對「伊斯蘭接受∕反對LGBTQ+」等籠統、本質化的問題加以討論,而只從馬來西亞實施伊斯蘭法的現況加以探討,希望讓關注此事的讀者對馬來西亞伊斯蘭法的運作原理、伊斯蘭法中與LGBTQ+相關的內容等課題有基本的認識。此外,亦希望借此事件來觀察馬來西亞伊斯蘭法體制的前景與LGBTQ+在其中的處境。

    大馬穆斯林成為跨性別者就是「侮辱伊斯蘭」?從Nur Sajat案看性少數族群困境

    馬來西亞伊斯蘭刑事法的實施概況

    馬來西亞採行普通法(common law)與伊斯蘭法(Syariah law)並行的雙司法系統(dual legal system)。其中,伊斯蘭法落實於地方層級,管轄範圍局限在家庭事務、財產繼承、宗教事務等民事訴訟的領域中,且僅適用於穆斯林。

    而伊斯蘭法的制定與執行則仰賴各州官方宗教機構,如宗教局與伊斯蘭法庭(Syariah court),中央往往難以控制或插手地方的伊斯蘭法。這也是為什麼,各州的伊斯蘭刑事法典的條文、內容、罰則不盡相同:同樣的行為在某些州觸法,但在其它州卻可能並未觸法;而針對同一種觸法行為的名目與罰則也可能有所差異。

    在馬來西亞華語輿論圈中,關於「伊斯蘭刑事法」(簡稱伊刑法,或俗稱「斷肢法」)公開鞭刑、石刑、砍手等的說法甚為流行。確實,在某些州屬如登嘉樓(Terengganu)、吉蘭丹(Kelantan)的伊斯蘭刑事法中設有重罪(hudud),其罰則也包含已婚通姦者處石刑、未婚者鞭打100下、盜竊者斷手等嚴厲刑罰。

    然而,現行的《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案》「Syariah Courts (Criminal Jurisdiction) Act 1965」,(俗稱355法案)為馬來西亞伊斯蘭法庭能施行的刑事罰則設下頂限,因此目前馬來西亞伊斯蘭法庭對犯罪者的處罰皆囿於所謂的「3-6-5原則」,即監禁不超過3年、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約新台幣33428元)、鞭刑不超過6下,或三者兼施。

    近期,馬來西亞國會對於「355法案」修正案的內容再度延燒,引起朝野熱議,其中一個原因,便在於法案內容包括了提高各州伊斯蘭法庭能判處的刑事罰則上限。不少人擔心,修正案鬆綁「355法案」的限制,將為全面的伊斯蘭刑事法,包含死刑罰則的落實鋪路。

    Nur Sajat案牽扯的伊斯蘭法議題:LGBTQ+、侮教與脫教

    回到案件本身。如前所述,除了馬泰兩國跨國執法、人道立場的考量外,Nur Sajat的案件很大程度上也被連結到馬來西亞伊斯蘭法對LGBTQ+的壓迫,以及後者在伊斯蘭法、伊斯蘭社會文化下的處境。不過,事實可能不止於此。除LGBTQ+群體在馬來西亞的生存、與伊斯蘭法纏鬥的問題外,案件也涉及了其他馬來西亞伊斯蘭法的議題。

    首先,Nur Sajat並非在禁止男性穿著女裝的《雪州伊斯蘭刑事法》第30條文下被控,而是被以該法第10條〈侮辱伊斯蘭〉提控,其最高罰則為監禁3年與罰款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其原因可能為第30條文所加註的模糊的「不道德理由」(immoral purpose)為前提,因此無法適用。而第10條文提到:任何人以文字、語言或任何可見的形式,侮辱、蔑視或嘲笑伊斯蘭宗教本身、伊斯蘭的儀式或伊斯蘭相關的法律,都可算觸犯此條而獲罪。

    對於Nur Sajat一案,雪州宗教單位因其穿著女裝出席宗教活動,而直接訴諸定義上更模糊、罰則上限更高的「侮辱伊斯蘭」罪名,將跨性別者表達性別認同的行為與侮辱宗教劃上等號。這當中是否有身份政治的考量,仍值得商榷。部分輿論便質疑中央、州政府與宗教單位試圖塑造「捍衛伊斯蘭」的虔誠形象,企圖藉此案來爭取保守馬來穆斯林群體的支持,甚至轉移公眾對抗疫不力、民生問題等的焦點。

    再者,Nur Sajat過去也曾公開表達脫離伊斯蘭教、不再成為穆斯林的念頭,被許多馬來穆斯林網民視為具有「叛教」之意圖而引起爭議,使得此案也牽涉到伊斯蘭法中對於「叛教」的認定與懲處。叛教在馬來西亞伊斯蘭法中是相當嚴重的指控與罪名,在某些州屬如登嘉樓、吉蘭丹等的伊斯蘭法刑事法典中,原則上可被處以死刑。如去年年底一名馬來穆斯林女子與一名印度曲棍球員以錫克婚禮成婚之事,便掀起了關於脫教、叛教的爭議。

    但值得一提的是,雪州的伊斯蘭刑事法中並不包含「叛教」(Apostasy,或有些州法典中的Irtidad or riddah條文)相關的條文,未明文禁止或處罰穆斯林脫離、背棄伊斯蘭教的行為。在雪州伊斯蘭刑事法的框架下,對於有脫教意圖者一般採取「勸導」的方式,助其「改邪歸正」。

    大馬穆斯林成為跨性別者就是「侮辱伊斯蘭」?從Nur Sajat案看性少數族群困境

    馬來西亞伊斯蘭法中的LGBTQ+相關條文內容

    談及不少人所關注的「伊斯蘭法與LGBTQ+」課題,馬來西亞各州所實行的成文伊斯蘭刑事法典中,確實仍保有不少對LGBTQ+群體不利的條文內容。

    以「異性裝扮」(cross-dressing)為例,馬來西亞十三州與聯邦直轄區(Federal Territories,包括吉隆坡、納閩、布城)皆在各自的伊斯蘭刑事法中明文禁止男性穿戴女性服飾。而彭亨(Pahang)、檳城(Penang)與沙巴(Sabah)三州則有禁止女性穿著男性服裝的條文。

    如前述,《雪州伊斯蘭刑事法》第30條文禁止男性以「不道德理由」(immoral purpose)穿著女性服飾,違者最高可罰1000令吉(約新台幣6685元)與監禁6個月,或兩者兼施。這意味著只有以「不道德理由」為前提的異性裝扮才會援引相關條文(第30條文)審理,在柔佛、彭亨、檳城等州屬的伊斯蘭刑事法典有關異性裝扮的條文中亦能找到此「不道德理由」的前提。至於何謂「不道德理由」,條文中並未加以闡釋。

    除了禁止「異性裝扮」的條文外,如此案中所涉及的《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中,尚有禁止同性間的性行為(第27條文)、「非自然性行為」(第28條文)的條文。而在某些州屬,同性性行為(liwat或sodomy)可能是重罪(hudud),而重罪原則上可處以石刑(stoning)或鞭打高達100下。

    例如,2015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Syariah Criminal Code (II) (1993) 2015)、2002年《登嘉樓伊斯蘭刑事法》(Shariah Criminal Offence (Hudud And Qisas) Terengganu Enactment 1423H/2002M)下,兩州皆將男性同性間的性行為以「通姦」(adultery或zina)論,最高可處石刑(已婚者)或鞭打100下(未婚者)。但如前述,受限於《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案》,馬來西亞伊斯蘭法庭目前對於上述罪責所能施以的最高懲罰,皆以「3-6-5原則」為限:監禁不超過3年、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鞭刑不超過6下,或三者兼施。

    而值得一提的是,前述《雪州伊斯蘭刑事法》第28條文在今年2月在馬來西亞聯邦法院的一項判決中被裁定為違憲。在該案中,一名馬來穆斯林男子於2019年被雪州宗教執法單位提控,指其前一年在私宅進行同性性行為,違反第28條文。後來該名男子入稟聯邦法院提出司法審查,最終聯邦法院裁定雪州該條文違憲,雪州伊斯蘭法庭無權對「非自然性行為」施以刑事處罰。

    上述判決被視為馬來西亞LGBTQ+運動的重大里程碑,也如同其他許多涉及脫教、婚姻等涉及伊斯蘭法的案件,反映了馬來西亞伊斯蘭法與憲法、聯邦法之間長期以來的齟齬及曖昧不明。以「叛教」為例,憲法本身、憲法與各州伊斯蘭法之間是有所矛盾的。甚至憲法本身所蘊含的矛盾,如憲法中保障「所有人」的宗教自由(第11(1)條)、同時確立伊斯蘭為「聯邦宗教」(第3(1)條),並將馬來人身份與伊斯蘭捆綁在一起,限定了其宗教自由(第160(2)條)。而如同前面提到的,各州伊斯蘭法對於叛教的敘述、懲處也不統一,甚至不一定會在其伊斯蘭刑事法典中納入相關條文或施以懲處(如前述的《雪州伊斯蘭刑事法》)。

    政治學者Kikue Hamayotsu曾撰文分析馬來政治精英,為籠絡城市選民考量下對宗教的干預,如何對叛教案件產生影響。而上述憲法與伊斯蘭法之間矛盾、含混之處,在某種程度上提供了穆斯林脫教案有限的施展空間,憲法上的攻防也往往是案件成敗的關鍵。就此而言,伊斯蘭法的案件並不總是關乎虔誠與否,或誰掌握定義、詮釋伊斯蘭的話語權,其往往也高度政治化,與政黨政治、中央與地方角力,甚至選舉等我們常常視為「非宗教」的場域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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